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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景政发〔2002〕23号
2002-05-08
索引号:11332529570593741E/2002-4136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景政发〔2002〕23号公开日期:2002-05-08
发布单位:景宁县政府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KJND00-2002-000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2]20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将我县城镇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者,下同),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直接到县社保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保险事务代理、人事代理等中介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 建立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在完善现有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地税等部门联合年检的办 法,将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作为年检的内容之一。工商、地税部门要把经县社保处年检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和领用发票的重要材料;对未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可暂缓办理年检年审手续及发票领用。 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企业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企业缴费额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额为基数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政策 城镇个体劳动者由本人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正常缴费比例的已参保企业和人员及未参保的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2年5月1日起,可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并享受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浙劳社险[2001]229号文件"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确定缴费比例,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我县"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缴费比例确定为19%,其中单位12%,个人7%。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1%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补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 息随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转移,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划转。 对缴费已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需年限后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补缴时正常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的,享受正 常退休待遇;不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 件规定作相应扣减。 四、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力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养老保险费,切实提高基金收缴率。 地税部门要参与缴费基数的稽核,加强征收管理。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并给予公开曝光;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加大追缴力度。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地税部门制定补缴计划。限期缴清拖欠的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5月1日起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未按时完成补缴任务的企业或责任人,有关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1、依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经县地税部门催缴后,仍不缴 纳的,县财政部门可以在其规费收入或其它收入中扣缴;3、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变更等手续;4、对享受政府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财政部门将从扶持资金中直接划转作为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缴;5、不得参加评选各种先进;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确实无能力补缴的,地税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将其闲置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依法进行拍卖,收入用于偿还欠费。 五、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县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如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县财政要着力弥补缺口资金。 土地批租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转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办法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城建局制定。 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从清算财产中,提取社会保险费,具体提取标准按景政[1998]19号、景政[1999]21号文件办理。 本通知实施后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从破产 清算财产中,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视 同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提取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x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之和x15%。 六、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有关部门都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制,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督促和考核。认真做好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和障碍,以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创造良好条件。 二〇〇二年五月八日 文件下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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